德国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市场规模成为最受外国投资者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之一。自年起,中国企业对德国的投资呈现井喷式增长,成为中国企业对欧洲投资的最大接收国。根据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发布的报告显示,年外国企业在德国投资的数量达家,其中,中国企业在德投资项目数量位居第三[1]。德国收购融资市场非常强劲,本章将对在德并购融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概述,旨在解决在德国构建和执行并购融资时应考虑的一些关键问题。
境外并购融资的限制
总体而言,在德国,外国实体收购德国国内企业的限制相对较少。
但是,根据《对外贸易及支付条例》(AWV)(年12月19日最新修订版),如果外国实体有意(直接或间接)获得从事某些关键基础设施行业(如能源、水、食品和电信)的德国企业至少10%的投票权,则德国经济事务及能源部将可以通知该外国实体并开始对其审查。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收购德国媒体公司或收购从事某些安全敏感行业(如军用产品和安全敏感类IT产品)的德国企业。如果进行审查,德国经济事务及能源部可能会在收到完整文件后的三到四个月内发出禁止收购或允许收购的指令。在这方面,就德国军火公司的收购而言,《德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同样适用。
此外,德国对国内外投标人和购买者都有一定的限制和通知义务。这些限制最常见于收购德国银行、保险公司或受金融市场监管的其他实体至少10%的股本或投票权的情况下。收购德国上市公司或仅在德国证券交易所监管市场上市的某些欧洲经济区(EEA)公司受《德国证券收购及并购法》的约束。
债务融资的类型
在收购时,典型的债务组成包括优先定期贷款或优先票据以及优先或超级优先周转金贷款。近期,次顺序抵押以及夹层融资变得不那么受欢迎了。这主要是由于优先贷款市场的高流动性以及次顺序抵押和夹层融资所涉及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大型收购中,贷款组成部分通常要么广泛联合银行和机构贷方(TLB),要么从一开始就设立为一个桥梁设施,通过发行高收益债券或期票进行再融资。高收益债券发行通常适用于较大的交易,其债务将由于交易成本和不可赎性而无法快速得到偿还。
债务基金提供的夹层融资和定期贷款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中型股中。这些替代融资主要与银行提供的超级优先周转金贷款相结合。夹层资本提供者通常愿意接受更高的杠杆率,因为从经济角度来看,他们的融资是优先贷款和夹层贷款的组合。而夹层融资的利率通常高于优先贷款,因为夹层融资的利率是优先定期贷款和夹层贷款利率的混合。除了第三方债务,还存在一种次级股东债务形式,通常以实物支付贷款或票据的形式存在。一些收购还涉及供应商贷款融资形式,该融资也从属于第三方债务。
融资许可要求
在德国,向第三方发放贷款通常需要获得银行许可证。在按照文义解读法律的情况下,该许可要求仅适用于贷方将贷款行为作为商业活动或“需要在商业组织的范围下”进行的情况。但是,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限制性地解释了这些门槛。它认为,如果贷款人向德国借款人提供单一贷款,并打算在未来进一步提供贷款,贷款人即符合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形。
无论借款人的类型如何,上述许可要求同样适用于注册在德国以外的积极瞄准德国市场并提供贷款的实体。但是,对于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注册的实体,不需要取得德国银行的许可,这些实体有权在其所在国家的主管部门进行其贷款业务。就这方面的问题,依据《德国银行法》而得以实施的《欧洲银行业指令》中的贷款通行规定也适用。
同时,银行许可要求有一些例外,例如对保险公司和某些替代投资基金及其经理的例外。即使没有此类豁免,无执照的机构贷方也可以在相关贷款由持有银行执照的银行提供资金后获得应收贷款。
法律适用
德国企业借款人的融资协议或主要涉及德国银行向德国投资者销售的融资协议通常受德国法律管辖。在德国,针对以下几类对象的抵押协议必须受德国法律管辖:
(1)
德国企业的股权
(2)
德国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
(3)
德国不动产
(4)
受德国法律约束的根据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
注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