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城拍案·第三十一回
厦门是座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
时常会有鸟儿“造访”市民家
但这飞进家中的鸟儿
可不是说捕就能捕
更不是想卖就能卖
有位厦门小伙就因为
在网上售卖飞进家的鹰“栽”了
这个故事动物爱好者要仔细看
吕某是一名90后,自小就喜欢各种鸟类,随着年龄的增长,他对鸟类的喜爱有增无减。为此,他专门把自家的三楼改造成鸟棚,养了许多鸽子等小鸟。
网络图图文无关
去年7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来到鸟棚给鸟儿们喂食,发现棚内有一只棕褐色的鹰正在抓鸽子,鸟棚一片狼藉,到处都是鸽毛。吕某将鹰抓住,发现它长得挺稀奇的,便留下来饲养。
吕某上网查询得知,这是只黑耳鸢,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很惊喜,于是每天买来牛肉、泥鳅、鹌鹑等好料,好吃好喝地伺候着。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耳鸢资料图
没过多久,他发现饲养成本太高,自己负担不起,便萌生将它卖掉的念头。于是,他在网上发布出售黑耳鸢的信息。其实,吕某明白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但他侥幸认为自己应该不会被查到。
然而,动物保护组织的人员已经盯上了他,并将他兜售黑耳鸢的事举报到森林公安部门。
举报!有人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同安森林公安派出所很快将吕某抓获,并将那只黑耳鸢救回。警方调查发现,除了这只黑耳鸢,吕某的手机上还有另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的图片。
照片背后
吕某交代,年12月的一天,他在同安城西菜市场闲逛,看到一个山里来的老人提着一笼鸟在卖,他凑前一看,发现其中一只是凤头鹰,经过讨价还价,他以元的价格买下,养在自家的鸟棚里,不过这只凤头鹰一个月后飞走了,再也没有回来。
凤头鹰资料图
森林警方将此案移送至同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吕某明知凤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进行收购,明知黑耳鸢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欲将其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凤头鹰已回归自然,黑耳鸢也未交易成功,其行为对生态环境尚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难逃法律制裁。
同安检察院遂以吕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同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彤彤
看来,动物爱好者在买卖或饲养时,一定要清楚该品种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是的,否则触犯刑律后果很严重!我们来看刑法的相关规定。
安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彤彤
这一条款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的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给出答案,快来看~
安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提醒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只要有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之一,即使仅有一只,即使是驯养繁殖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或者出售上述动物的制品,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之所以如此严格规定,正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的多样性和物种的丰富性,而这是人类文明得以绵延下去的重要自然条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说:“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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