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短耳鸮
被告人韩某在自家果园外围架起防鸟网,造成部分鸟类死亡。其中有一只短耳鸮和一只西红角鸮,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其他还有几只红嘴山鸦、松鸦,分别属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韩某赔偿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当庭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红角鸮
本案涉案短耳鸮和西红角鸮均属鸮形目鸟类,食物以齿类动物(各种鼠类)为主,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农业生产具有积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是对生态系统的一种保护,个人不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榆次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注重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动,共同发力,为建设美丽家园、护航美好生活、维护生态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榆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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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榆次一男子非法猎捕猫头鹰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