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0月中旬某日,马某甲在彭阳县某镇某村一废弃住宅附近的树上猎捕了一只鹰,喂养在其弟弟家窑洞内。彭阳男子马某乙得知情况后,以元的价格将该鹰收购用于自己玩耍。年11月15日,马某乙在驯鹰时,被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森林分局巡逻民警发现并将鹰予以扣押,后放生。经鉴定,该鹰为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年11月15日案发后,马某乙在公安、检察及法院年4月8日开庭审判期间,多次作虚假供述,始终谎称苍鹰系其猎捕所得,隐瞒了马某甲非法猎捕苍鹰的事实,致使公安、检察及法院对其错误地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侦查、起诉、审判,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时得到刑事追究。
此案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乙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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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关于被告人马某乙提出的自己购买苍鹰只是为了玩耍,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自用为目的而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的,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中的非法收购行为。因此,被告人马某乙的此项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乙隐瞒事实真相向公安、司法机关做虚假供述,隐瞒苍鹰的实际猎捕人,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包庇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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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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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点评
知识链接
苍鹰是中小型猛禽。体长可达60厘米,翼展约1.3米。头顶、枕和头侧黑褐色,枕部有白羽尖,眉纹白杂黑纹;背部棕黑色;胸以下密布灰褐和白相间横纹;尾灰褐,有4条宽阔黑色横斑,尾方形。飞行时,双翅宽阔,翅下白色,但密布黑褐色横带。苍鹰主要以森林鼠类、野兔、雉类、榛鸡、鸠鸽类和其他小型鸟类为食。栖息于不同海拔高度的针叶林、混交林和阔叶林等森林地带,也见于山施平原和丘陵地带的疏林和小块林内。视觉敏锐,善于飞翔。白天活动。性甚机警,亦善隐藏。通常单独活动,叫声尖锐洪亮。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濒危动物种类不断增加。保护野生动物,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小编在此呼吁大家,请关爱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来源:彭阳司法小编